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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

责任编辑:云英 文章来源:人才烟台 发布时间:2023-09-27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子项目,面向海内外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加快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

  支持对象: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支持领域:

  在原有实施细则框架下,结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需要,将支持领域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产业,特别是高性能计算、人工智能、量子通信、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动力机械、数控机床、智能机器人、氢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海洋能、碳纤维、生物基材料、高分子材料、海洋生物、海水淡化、海洋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中药、生物医学工程等产业

  支持政策:

  1.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省外海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100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持续支持方式,给予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其中,对于领军人才入选时,在研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超过200万元的,不再给予与人才配套的项目经费。

  3.在项目申报、分配激励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近5年来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3.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研发成果对产业技术进步贡献突出。

  4.兼职选聘的,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全职选聘的,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

  3.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三)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2.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具体条件以遴选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主体:

  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均可申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企业。

  申报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056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一季度启动,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号)

  《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组发〔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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