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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

责任编辑:云英 文章来源:人才烟台 发布时间:2023-09-27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子项目,面向海内外遴选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支持对象:

  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及创业团队

  支持领域:

  在原有实施细则框架下,结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需要,将支持领域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

  支持政策:

  1.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

  2.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200万元。

  3.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100万元。

  4.创办企业在高新区内的,享受科技型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5.各有关部门对落户本区域内的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人才经费、创业场地、投融资服务等配套支持;在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6.对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2.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

  3.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主持有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二)单位条件

  1.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年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3.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具体条件以遴选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主体:

  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各类园区内的科技型创业企业。

  申报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0531—86198051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国内创业人才):0531—66777056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一般在一季度启动,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号)

  《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组发〔20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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