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养一批优秀宣传文化人才,激发基层宣传文化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基层宣传文化领域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支持对象:
全省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领域从事文艺创作表演、文化传承传播、文化经营管理等的专业人才,包括优秀民间文化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优秀文化人才
支持政策:
1.3年培养期内,每年每人6000元,用于资助入选人才进行重要课题研究、文艺创作表演、出版作品、进修培训、业务交流等;
2.人选所在县(市、区)、单位、乡镇(街道)在创作场地、演出条件等方面对资助人才给予重点支持;
3.将民间文化人才开发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在人才政策和服务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申报条件:
1.政治坚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品德优良。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3.爱岗敬业。热爱宣传文化事业,长期扎根基层,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和喜爱。
4.成绩突出。业务水平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在本专业领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对基层宣传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出较大贡献。
5.发展潜力大。通过多种形式的培养培训、实践锻炼,可以进一步激发潜能、提高水平,发展成为基层宣传文化领域某一方面的领军人物或复合型人才。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宣传部:0531—51775187
申报时间:
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参照评选通知。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齐鲁文化之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宣发〔2011〕32号)